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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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6,853.98元; 二、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156,853.9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被告***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三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37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