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二工大工业设计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斐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二工大工业设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斐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22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斐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二工大工业设计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的租金672,091.42元; 三、被告上海斐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二工大工业设计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02,045.90元; 四、被告上海斐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672,091.42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上海二工大工业设计发展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被告上海斐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二工大工业设计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65,332元(与被告上海斐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65,332元折抵)。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上海斐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案件受理费14,207元,由被告上海斐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