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辉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辉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5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E1NB2FXXXXXXXXXX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于2020年8月29日解除; 二、发动机号为FC756354、车架号为1C4RJFB88FC756354、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浙B6XXXX的吉普牌车辆归原告辉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所有;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辉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返还本判决第二项所列车辆,并协助原告办理将该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手续;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辉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的范围为剩余全部未付租金256,393.63元、截至2021年3月29日的违约金33,280.89元及以235,201.02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与回收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以本判决第五条确定); 五、原告辉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应与被告***协议,以本判决第二项所列车辆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确定租赁物价值。租赁物价值超过上述第四项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22.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