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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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95,070.8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利息、费用(计算方法:自2018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95,070.80元为基数,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计算);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77元,减半收取计1,088.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