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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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常宁市泰安建筑器材租赁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20)湘04民终62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本院(2020)湘04民终623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宁市泰安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租金432165.5元、租赁物损失赔偿费230453元、违约金99747元、律师费15528元。 四、驳回常宁市泰安建筑器材租赁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常宁市泰安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4798元,***负担102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常宁市泰安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4798元,***负担102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