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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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 淮安市驰顺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金130万元,利罚息及复利23310.88元(计算至2020年11月2日,其后按年利率9.461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淮安市驰顺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有权就上述债务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香格里拉国际花园B区12号楼1703室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70元,减半收取8355元,由被告***、***、***、***、淮安市驰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