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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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曙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曙光支行借款本金1,268,084.94元、利息89,175.49元,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并支付保全费5,000元;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曙光支行就上述款项对被告***名下位于惜缘小区3-1-101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曙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06.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