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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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珠海京岭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海京岭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16402.06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3月11日的利息为25291.7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4.23494%计算)。 二、被告***、***、珠海京岭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16402.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6506%自2019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但不得超过17460.31元)。 三、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珠海京岭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6元,由被告***、***、珠海京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