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372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胡宝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柳星,系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敏君,系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余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景振宇 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杜佩珍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