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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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月27日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编号:DY20210127)、《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编号:DY20210128)以及2021年1月3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均于2021年6月24日解除; 二、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8520元、律师费12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自2021年3月3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 四、如被告***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则原告***可依法申请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名下的坐落于江门市新会区×××××××xxxx负一层车位1区74#【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粤(2021)江门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x】、江门市新会区×××××××xxxx负二层车位1区73#【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粤(2021)江门市不动产证明第2002931×】,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7.95元、财产保全费1873元,合共5050.9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94.11元、被告***负担4956.84元。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4956.8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4956.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