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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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给原告***; 二、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欢乐日食品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广生行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1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87.5元,两项合计4305元,由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欢乐日食品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广生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430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欢乐日食品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广生行商贸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4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