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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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宿迁市速安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281086.47元; 二、驳回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700元,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自行负担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