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5,225.63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截至2021年3月30日的借款利息770.71元、逾期利息1,348.60元、复利82.12元以及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利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借款利息为基数,均按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所有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总和不超过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总和);

三、若被告***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机动车登记编号为川Y9XXXX、车架号为LB37724Z3HX845156的车辆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3,300.02元;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截至2021年3月30日的借款利息167.04元、逾期利息292.30元、复利17.81元以及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利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借款利息为基数,均按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所有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总和不超过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总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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