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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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铜陵市绿色生态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财富通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053996.3元、担保费12000元及利息损失(分别以7795.49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算,以15433.23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算,以1030767.58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9日起算,均按照年利率6.09%标准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0799.26元; 三、被告铜陵市绿色生态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财富通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91元,减半收取8145.50元,由被告***、铜陵市绿色生态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财富通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