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申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正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卡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申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上海正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卡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申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损失160,650元; 三、被告上海正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卡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申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可恢复使用机器设备补偿款254,993元; 四、被告上海正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卡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申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可恢复使用设备搬迁补偿款20,300元; 五、被告上海正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卡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申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补偿款1,300元; 六、被告上海正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卡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申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附属设施补偿款12,600元; 七、驳回原告上海申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合计诉讼费19,408元,由原告上海申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841元(已付),由被告上海正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卡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5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