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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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透支本金49651.27元,支付利息5172.78元、违约金5592.74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合计60416.79元,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仍按照圆鼎贷记卡章程继续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领取《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并按照《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指定的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