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瓦房店大森纸业有限公司
辽宁晨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晨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五日内向原告瓦房店大森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010.00元;

二、被告辽宁晨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五日内向原告瓦房店大森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010.00元的利息(自2021年5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由被告辽宁晨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瓦房店大森纸业有限公司5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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