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溧阳市经典酒业有限公司
溧阳市竹箦洪勋副食超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溧阳市竹箦洪勋副食超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溧阳市经典酒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230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溧阳市竹箦洪勋副食超市、***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本案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19,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裁判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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