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溧阳市上兴民富建材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市上兴民富建材店货款39533.33元、利息3200元,合计42733.33元。

二、驳回原告溧阳市上兴民富建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470元,由原告溧阳市上兴民富建材店负担28元,由被告***负担8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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