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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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金60万元、利、罚息30567.9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14日,之后按照年利率5.8725%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13500元;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淮安市盱眙县宣化人家16幢504是房屋行使抵押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1元,本院减半收取5121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14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