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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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2,390.28元,支付至2020年7月2日止的利息3,878.25元、逾期利息38,155.92元,并以上述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按《个人汽车贷款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利率支付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从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2,788.48元,减半收取计1,394.24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