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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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明光市洪武玄武岩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路伟公路设施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合肥路伟公路设施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明光市洪武玄武岩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76392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4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9元,减半收取计5719.50元,由被告合肥路伟公路设施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