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嘉煌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广场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安徽嘉煌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广场分公司之间的《安徽商之都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7月30日解除;

二、安徽嘉煌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广场分公司租金300000元;

三、安徽嘉煌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安徽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广场分公司违约金200000元(以租赁保证金200000元冲抵);

四、驳回安徽嘉煌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安徽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广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为40元,由安徽嘉煌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05元,由安徽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广场分公司负担1075元,安徽嘉煌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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