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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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天之味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8月30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4.4万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期内利息:以28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31日起按月利率5.9375‰计付至2018年9月26日;以284.4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7日起按月利率5.9375‰计付至2018年11月20日;逾期利息:以284.4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5.9375‰的1.5倍计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天之味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52元,减半收取为14776元,由被告***、***、***、***、***、天之味公司共同负担,限六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主动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