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4967.65元,支付利息3836.0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57.79元、消费手续费52.88元(计算至2021年2月9日)并支付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按金穗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利息、违约金、消费手续费之和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合计1194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07-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