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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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原告重庆柴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89059.06元,并以834741.7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89059.06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为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2元,减半收取7301元,由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2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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