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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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海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租金187802.30元并支付违约金81494.49元,合计269296.7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12.00元,原告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00元,被告***、***共同负担26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