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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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41392.06元;

二、被告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10360元;

三、被告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500元;

四、被告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辅助器具费85元;

五、被告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

六、被告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63640元;

七、被告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1000元;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9.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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