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沈阳佳沅苗木繁育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北街70号沈阳市内棚菜地(占地约1.5亩)地上物拆除,并将拆卸下的建筑材料自行处理完毕后,将上述土地返还原告沈阳佳沅苗木繁育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返还原告沈阳佳沅苗木繁育有限公司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