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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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市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扬州市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0000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扬州市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