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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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已预缴,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8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