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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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72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承担42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承担28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28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