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特古斯敖其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4688元、利息21692元[33258元×1.5%×7月21天(2016年4月29日至2016年12月20日)+1430元×1.5%×7月3天(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12月20日)+34688元×2%×43个月(2016年12月21日至2020年7月21日)-已偿还12132元],合计563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其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15.50元,由被告特古斯敖其尔负担605元,由原告***负担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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