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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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324执148号 韦松、骆乐艳: 关于申请执行人韦松与被执行人骆乐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324民初5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骆乐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松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骆乐艳支付欠款49400元,执行费63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骆乐艳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324执14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26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