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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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清偿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