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 西盟鑫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西盟鑫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人民币21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被告西盟鑫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