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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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莒南县鲁燕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盛隆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颐达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鲁燕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所签订的490万元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莒南县鲁燕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9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对上述判决中的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山东颐达饲料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详见抵押清单)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山东颐达饲料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其履行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莒南县鲁燕物流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四、对被告山东颐达饲料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不足以优先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部分,被告山东盛隆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东盛隆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莒南县鲁燕物流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莒南县鲁燕物流有限公司、山东颐达饲料有限公司、山东盛隆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