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向原告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107378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3日起按月利率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律师费5000元。 由被告***、***就被告***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原告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按份共有的座落于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梅路136号华龙嘉园一期01栋106#,201-205#的房屋、***所有的座落于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服饰大市场的房屋、***所有的座落于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新湘路63号安康大厦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湘房他房他证湘乡市字第178**抵押登记记载的最高债权数额6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59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