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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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混凝土货款1419696元,并支付从2015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78元,减半收取878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3789元,由被告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