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涪陵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涪陵分公司借款本金212268元,并支付以212268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和按日息万分之三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涪陵分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涪陵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2元,减半收取226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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