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房产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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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宁市大肚川镇房屋一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宁市大肚川镇菌房一处,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宁市大肚川镇鱼池两处,期限为三年。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