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房产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宁市大肚川镇房屋一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宁市大肚川镇菌房一处,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宁市大肚川镇鱼池两处,期限为三年。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5-28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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