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浩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重庆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重庆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银行31×××34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 以上冻结金额以15712576.71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浩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