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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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汉中市汉台区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0万元,并从2019年3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按月利率8‰向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19年5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向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向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至还清借款40万元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和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55.00元,减半收取5177.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预交上诉费发票复印件提交本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