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3执恢217号

穆某某、王某某、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穆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3民初41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逾期未自觉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穆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6619元及利息(已执行1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5000元。经协商,刘某某再偿还申请执行人穆某某7300元(已履行),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表示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裁判日期 2021-06-24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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