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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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莞龙瓦楞纸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富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广龙瓦通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富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320775.66元。 二、被告重庆富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以320775.6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8月16日起计算至所欠款项付清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56元,由被告重庆富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限其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主动向本院缴纳;原告***此前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