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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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对湖南唯佳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432万元、利息为618006.73元,罚息及复息(至2020年7月23日应付罚息2331621.75元、复息95233.28元,此后罚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复息以应付未付罚息为基数,以年利率7.83%为计算标准顺延分别计付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完上述保证义务后,有权向湖南唯佳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12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