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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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2021年6月起,本院从冻结的异议人(被执行人)***名下的养老金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支行,账号:6056××××3175)中,每月为异议人(被执行人)***预留生活费1500元; 二、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