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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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元; 二、被告***、被告***、第三人***、第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源正司鉴[2020]建鉴字第130号}建议的修复方案修复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南阳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被告负担;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预缴),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