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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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李洪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彭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731,961.62元; 二、被告上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彭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731,961.6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上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彭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59元(原告已预缴),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上诉状请求金额预缴上诉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