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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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大乾茗轩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光太茶叶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光太茶叶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584,649.55元。 二、被告上海光太茶叶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利息401,065.53元。 三、被告上海大乾茗轩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应就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光太茶叶经营部的债务向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大乾茗轩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就其已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上海光太茶叶经营部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71.44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上海光太茶叶经营部、被告上海大乾茗轩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